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和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经磴口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
各级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;历史文化街区、文物保护单位、文物保护点、历史建筑保护范围;易燃易爆物品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、储存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;军事设施所在地;公园、山林、草坪等重点防火区;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(敬老院)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商品交易市场、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;居民小区或住宅区内。
二、城区全年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
东:总干渠沿线以西;
南:磴二线沿线以北;
西:乌审干渠沿线以东;
北:北绕城沿线以南。
三、除上述区域外,殡仪馆等公墓、祭祀场所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。各苏木镇、农场逐步实现禁售禁燃。
四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烟花爆竹禁售区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证照,对于证照到期的销售网点一律不予补办证照。
五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予以处罚。
1.严禁街道两侧商业网点举办开业庆典、婚礼喜庆、乔迁新居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,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;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。
2.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。
3.严禁禁售禁燃区内各建筑工地在开工、楼体封顶、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。
4.严禁市民群众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。
5.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,不得在禁售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。
有上述行为之一的,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逢重大庆典或节日活动,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批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拒绝、阻碍公安、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拒不停止燃放、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积极举报非法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举报热线:110。
七、各苏木镇、农场,县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,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、低碳、环保、文明的氛围。
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特此通告
磴口县人民政府
2021年2月7日